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学生的创新意识,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创新创业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和全面提高,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在《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创新学分实施办法》(东秦教字〔2011〕33号)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实践与创新创业学分是指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在规定的学业年限内,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独立或在教师指导下,在科学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创业实践及社会实践活动等方面取得优秀成果,经学校审核确认后获得的学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社会实践与创新创业学分的宏观管理,组织审批、认定学生社会实践与创新创业学分。
第四条 校团委、学生工作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负责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课外学术活动、创新创业活动、文体艺术活动和国际文化交流等课外实践环节的组织及学分认定;体育部负责校级以上各类体育竞赛的组织及学分认定。
第五条 各学院负责本学院学生课外实践活动的组织、实施及学分评定、申报,同时负责本学院学生所有社会实践与创新创业学分的录入和记载。
第三章 学分认定的范围
第六条 社会实践与创新创业学分分为社会实践和创新创业实践两个类别,各项目的要求与学分分值见附件1。
第七条 社会实践类。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文体艺术和社团活动等,经活动组织部门或学生所在学院考核评定并申报学分。
(一)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要求有详细的材料与内容记录、实践单位的证明、实践总结报告。
(二)参加社会服务,包括青年志愿者活动、义工义卖活动等,要求有服务单位或活动组织部门的证明。
(三)参加文体艺术和社团活动,要求有活动组织部门的证明。
(四)举办个人艺术作品展览等,要求有活动组织部门的证明。
(五)参加书法、美术、文艺、声乐、体卫、摄影等系列讲座听课或训练,并提交相应的证明、论文、作品或总结。
第八条 创新创业类。参加科学研究、学科竞赛、文体竞赛、技能拓展、创业实践、论文成果等,由组织部门或学生所在学院考核评定并申报学分。
(一)参加校级(含校级)以上各类科技、学科、文体竞赛并获奖。
(二)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出版专著、获得授权专利或软件著作权以及取得自主研究成果或作品(如规划、设计方案,制品或产品样品,实验方案与创新成果、研究报告,软件等)。
(三)校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创业实践项目结题验收合格及以上;完成横向、纵向委托课题等科学研究项目。
(四)参加国际、国内外语、计算机等级水平考试,参加各类技能或职(执)业资格考试通过并获得证书。
(五)注册公司、组建工作室以自主创业方式进行创业实践,并提交业务经营报告或心得体会。
第九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其他课外实践活动由组织举办部门或有关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的要求向学校申报,由教务处组织审核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考核评定办法后实施。
第四章 学分认定的程序与记载
第十条 学分认定的程序
(一)学分认定时间为每年3月份,学生下载“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社会实践与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申请表”填写完毕后,将佐证材料(截止日期为认定当年的3月31日)的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交所在学院。
(二)学院教学办公室根据学生提供的佐证材料,认真审核学生提交的认定材料,无异议后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三)学生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可以对学分的认定结果进行查询。
(四)学生提交的认定材料、认定结果等资料由所在学院存档。对于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查实,以考试作弊论处。
第十一条 学生获得的社会实践与创新创业学分计入成绩单,超出专业培养方案中课外实践环节要求的部分可替代文化素质类公共选修课程学分。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参加不同类别项目获得的社会实践与创新创业学分可以累加,参加不同级别的同一项目获得的社会实践与创新创业学分,只记载获取最高级别奖项的社会实践与创新创业学分,不累加计算和登记。
第十三条 集体项目获得的社会实践与创新创业学分,按项目排序分别计算,以0.5个学分为单位取值。社会实践类项目,核心队员(一般不超过3人)按100%、其他队员按50%计算学分,且加分人原则上不超过10人;创新创业类项目,核心队员(一般不超过3人)按100%、其他队员按50%计算学分,且加分人原则上不超过5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校团委、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等部门在业务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级开始实施,原《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创新学分实施办法》(东秦教字[2011]33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课外实践项目及学分分值表
附件:2.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本科社会实践与创新创业学分申报表